申根集團或申根地區包括已簽署申根協議的國家的領土。申根地區的一個特殊之處在於,雖然該地區的外部邊界被嚴密保護,但對內部邊界的控制卻完全取消。

申根地區的安全通過加強對外部邊界的控制得到保證,所有申根成員國的邊境控制服務、警察部隊和法律機構之間密切合作,實施共同的申根簽證政策和申根的運作信息系統。

對於在任何 180 天內在成員國領土上停留不超過 90 天的計劃,這需要考慮到每一天停留前的 180 天,第三國國民的入境條件必須持有有效旅行證件,使持有人有權越境,滿足以下標準:

  • 其有效期應在預定離開成員國領土的日期後至少延長三個月。在有正當理由的緊急情況下,可以免除這項義務;
  • 應在過去10年內發行。

申根擴大

2007 年 12 月 6 日,歐盟(EU)司法部長和內政部長理事會通過了關於九個新國家加入的決定——立陶宛、拉脫維亞、捷克共和國、愛沙尼亞、波蘭、馬耳他、斯洛伐克、匈牙利和斯洛文尼亞——到申根地區。從 2007 年 12 月 21 日起,這九個國家取消了對內部陸地邊界人員的檢查,並從 2008 年 3 月 30 日起取消了對申根地區空中邊界人員的檢查。

今天,申根區由 26 個國家組成:

  • 22 個歐盟成員國:奧地利、比利時、捷克共和國、丹麥、愛沙尼亞、芬蘭、法國、德國、希臘、匈牙利、意大利、拉脫維亞、立陶宛、盧森堡、馬耳他、荷蘭、波蘭、葡萄牙、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亞、西班牙和瑞典
  • 4 個非歐盟國家:冰島、列支敦士登、挪威和瑞士。從 2008 年 12 月 12 日起,瑞士取消了對申根區內陸上邊境人員的檢查,並從 2009 年 3 月 29 日起取消了對申根區內空中邊境人員的檢查。

屬於申根區的 26 個國家的公民享有平等的旅行權利,無需簽證和邊境管制。

歐盟成員國愛爾蘭、保加利亞、英國、塞浦路斯和羅馬尼亞不屬於申根集團。英國和愛爾蘭仍然控制著與其他歐盟國家的邊界(但他們致力於在刑事案件中提供警察和法律合作)。

人員自由流動

申根政策允許取消對申根國家的邊境檢查,制定共同的外部邊境管制規則,規定共同的簽證政策,以及針對特殊情況的海外額外內部邊境管制工具(用於刑事案件中的警察和法律合作) .

申根國家的內部邊界沒有護照管制。然而,這並不意味著在申根地區旅行與在一個國家旅行相同,不需要個人身份證件。任何申根國家的法律機構的代表都有權根據國家法律法規的要求檢查在其境內逗留的人的身份。每個成員國的法律都規定了一個人是否必須隨身攜帶個人身份證件。

任何歐盟國家的公民僅憑有效護照或個人身份證就有權因個人或商業事務在整個歐盟旅行而不受限制。僅出於公共秩序、國家安全或公共衛生的考慮,歐盟公民的旅行權可能會受到限制。

如果懷疑對國家安全或公共秩序構成威脅,成員國保留恢復臨時邊境檢查的可能性。在全球體育賽事期間,邊境管制也可能會暫時恢復。

加強申根區對外邊界涉及兩個方面:物理(新技術和監控系統的實施)和法律(非法越境的懲罰制度,更嚴格的簽證政策,以及進入申根的特殊制度)區域)。

申根信息系統 (SIS) 是一個電子數據庫,其中包含有關不受歡迎的人(罪犯、非法外國人等)、通緝犯、盜竊(被盜身份證、槍支和車輛)等的信息。

申根協議

申根協定是關於逐步取消對內部邊界檢查的主要文件。它由五個歐盟成員國(比利時、德國、法國、盧森堡和荷蘭)於 1985 年簽署。更多信息可以在這裡找到 。

1990年簽署的《申根公約》是關於執行1985年達成的協議的文件,該協議取消了簽署該協議的國家對內部邊界的控制,確定了外部邊界控制的共同規則,並管理了額外的內部邊界。特殊情況下的邊境管製文書。申根公約於 1995 年生效,1999 年 5 月阿姆斯特丹條約生效時,該公約被納入歐盟法。

從那時起,歐盟的法律和製度基礎開始適用和發展申根法案的規定。申根法案是一套適用於申根國家的政府間規則。申根法案製定了具體的文書,以彌補內部邊界檢查的取消並加強歐盟外部邊界的安全。成員國必須確保對歐盟外部邊界進行適當和有效的控制。

共同簽證政策

簽署申根協議的國家適用共同的簽證政策。申根組只需要一張簽證,這意味著希望在申根地區任何地方旅行的人只需要獲得一張簽證。從立陶宛加入申根組的第一天起,立陶宛共和國機構就開始簽發申根簽證,並可以訪問申根信息系統,包括申根簽證查詢系統——VIS郵件。

第三國公民的簽證制度

短期訪問(最多 90 天)。如果第三國公民符合申根法案中規定的所有要求,則他們可以在不超過三個月的時間內抵達並在適用申根條款的國家周圍旅行,即:

  • 持有有效的旅行證件
  • 如果需要,持有短期簽證
  • 可以證明他們訪問的目的
  • 可以證明他們有足夠的生活手段,無論是在預定逗留期間還是返回本國
  • 不包括在申根信息系統中,作為因拒絕入境而發出警報的人,或被認為對任何申根國家的公共政策或國家安全構成威脅的人。

打算逗留超過三個月的第三國公民必須獲得長期(D 類)國家簽證或居留許可。獲得國家簽證和居留許可的要求由國家法律規定。

擁有歐盟境內居留許可的人不需要簽證

一個申根成員國簽發的有效居留許可和旅行證件足以免簽證前往另一個申根國家進行短期訪問。

愛爾蘭、保加利亞、英國、塞浦路斯和羅馬尼亞頒發的居留許可不授予免簽證前往申根國家的權利,因為這些國家不適用申根法案。

在哪裡申請申根簽證?

打算訪問申根國的第三國公民必須向該國的外交使團申請簽證。如果一個人打算訪問多個申根國家,則必須向被認為是旅行主要目的地的成員國的外交使團提交申請。如果一個人打算訪問多個申根國家並且無法確定哪個國家是主要目的地,他/她必須向將首先訪問的成員國的外交使團提交申請。

* 冰島、挪威、瑞士和列支敦士登的歐洲自由貿易協會 (EFTA) 成員。